厦门私家调查:夫妻共有的房子离婚后一方有权卖吗
一、夫妻共有的房子离婚后一方有权卖吗
作为婚姻共同财产之一的房地产,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其中的一份配偶通常并没有权利独自决定其销售行为。
在这个阶段关于房产所有权的问题,一定会有明确的规定或者经过法院的最终裁决来确定。
若是有明确证据表明房产完全属于某一位配偶,那么这位配偶便有权自由支配这部分财产进行买卖活动。
反之若无法证明房产所有权或者依旧处于夫妻共同占有状态下,那么任何一方企图单独进行房产销售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婚姻解除后,作为共同财产的房地产不能由任一配偶单独决定出售。房产所有权的归属需依法明确或由法院裁决。若证据确凿显示房产属于一方,该方有权自主买卖。否则,若所有权不明确或房产仍为夫妻共同占有,任何一方私自出售均违法。
二、夫妻共有的车房产被一方出售,是否有效
若夫妇双方共有的汽车或房地产等资产被其中一位配偶不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出售给了第三者,那么在第三者构成善意取得的情况下,该交易会被认为合法有效。
而倘若第三者不具备善意取得这一条件,则该交易将被认定无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中,第三者若想成功实施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先决条件:
首先,其购置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需为善意收购,并非与有妇之夫/妻串通勾结以损虚无辜另一方利益;
其次,需以合理公平的价格进行转让;
最后,被转让的财产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相应的登记手续,对于没有登记要求的,也已经实际
如果丈夫/妻子在未得到对方同意的前提下,与买方即第三者在公平自由的原则下达成了房屋销售合并且顺利完成了相关登记程序,而且这些因素都满足了善意取得的法定标准,那么这位未获通知或反对其决定的配偶可能会试图通过法律途径予以否定这份购房合同的效力,然而在此类情况下,法院通常不会给予支持。
此外,根据《民法典婚姻篇司法解释》,如果丈夫/妻子在未获得另一半首肯的情况下擅自售出两人所共有之房屋,且该第三者为善意购得,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已经完成了不动产的登记注册,此时倘若另一方仍希望能够追回该房屋,那法院很遗憾地告诉您,我们无法提供帮助。
如果这种行为导致了另一半产生经济损失,那么在离婚之时,他/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夫妻共有的房产会被拍卖吗
当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面临被拍卖的特殊情形时,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假设夫妻二人同时身为债务人,并且他们无法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来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在此前提下,倘若无可执行的其它财产以供参考,那么依照相关法律,法院有权依法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进行拍卖处理。然而,在执行此项决定的过程中,法院会充分保障非债务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其次,如果夫妻中的某一方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房产是其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须的,而且所欠债务并不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等目的而产生的,那么法院在执行拍卖房产的具体方式或者份额分配上,很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最后,如果夫妻双方对于共同拥有的房产份额有明确的书面协议,那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将会对此给予充分的尊重和考虑。总的来说,是否需要对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进行拍卖,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
在婚姻解除后,作为共同财产的房地产不能由任一配偶单独决定出售。房产所有权的归属需依法明确或由法院裁决。若证据确凿显示房产属于一方,该方有权自主买卖。否则,若所有权不明确或房产仍为夫妻共同占有,任何一方私自出售均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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