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侦探:未婚同居购置房产纠纷
未婚同居购置房产纠纷
诉宁网: 2008年,李某和我在一次朋友聚会上相识并迅速坠入爱河。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感情迅速升温。半年后,李某出资2万元、我出资8万元在县城购买了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子。2008年10月,我和李某因感情恶化并分手。经过相关机构评估,当初一起花10万元购买的房子已升值为20万元,我们应如何分割房子?读者 刘先生 刘先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 厦门市出轨调查共同共有处理。因此,你和李某同居期间所购买的房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对房子的价值,应按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温馨提示:此信息由 诉宁网 提供

2023-06-20 本文被阅读 152 次
上一篇:厦门外遇调查取证:解除收养关系的方法有哪些 | 下一篇:厦门婚外情取证:离婚协议中不得处分子女财产 |